106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4)

DEEP & FAR

 

 

3D列印:著作權法綜述(之十一)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它可能難以預測可區分性分析的結果,但許多僅呈現一個物件的3D設計檔案缺乏可區分的創造性要素。CAD環境給予設計者標準的方式來顯示尺寸、形狀及關聯性。如果在CAD程式中僅有一種方式來呈現一個給定的實用性物件,那麼法院就不可能會認定該設計檔案可受著作權保護,而該設計檔案將防止任何人數位地呈現該實用性物件。

無論法院怎麼決定來處理該檔案,其將不會影響由該檔案呈現的實用性物件的產生。法院已經認為,複製受著作權保護的實用性物件的檔案以創造該實用性物件並不是著作權侵權行為。

 

2.創造性物件

圍繞著創造性物件的著作權議題更直接;將著作權保護授予設計檔案會擴大著作權範圍這件事並不受到關注,因為該物件本身早已是受著作權保護。但值得思考的是,誰擁有這盒拼圖的哪些部分。

a.掃描創造性物件

如同實用性物件的掃描一樣,創造性物件的掃描並沒有創造新的著作權。然而,與實用性物件的掃描不同的是,創造性物件的掃描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重製,這有兩個後果。第一,任何人掃描一件創造性物件需要該物件的權利擁有人的許可。掃描器並不是創造一件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而是在重製一件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第二,因為檔案是可受著作權保護的創造性作品的複本,複製及/或散布該檔案因此需要來自原始物件的著作權擁有人的許可。

b.CAD創造創造性物件

當在CAD程式中創造創造性物件時,該檔案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複製及/或散布該物件需要許可,如同在實體形式創造該創造性物件一樣,因為該物件是該CAD設計的複本或衍生性作品。與實用性物件案例不同的是,複製一件在CAD設計的創造性物件的實體版本也侵害了在CAD設計中的著作權。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