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4)

DEEP & FAR

 

 

 
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陳柔潔 專利師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就此而論,在法院訴訟期間,JPO主張,真空下的釬焊方法及氮氣下的釬焊方法兩者都是本領域技術人士所熟知的技術,且許多專利文獻同時揭露了這兩種方法,因此這兩種方法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士而言是可以適當地交換的。然而,IPHC拒絕了JPO的主張,指出JPO參考的所有專利文獻都是在1970年至1980年公開的,因此在此期間,本領域技術人士可以不管釬焊方法的類型為何,可能設想將一些元素添加到芯材或釬焊材料的方法作為技術概念以改善釬焊性能,但是如上所述,在系爭專利申請案提出時(2004年),本領域技術人士已經認知到,在氮氣下,用於釬焊方法的釬焊材料和芯材與真空下的那些應該被普遍區分,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士難以認知到,在真空下用於釬焊方法的芯材可以當然地在氮氣下用於釬焊方法的芯材。

 

最終IPHC肯認了Constellium的訴訟,並撤銷了JPO的判決。

 

沒有對最高法院就此判決提出上訴,因此此判決是最�p及有�u束力的。

 

K & P的評論

如上所述,此判決教導了當通常技術知識因時代而異時,應參考在最接近系爭專利申請案申請日時間點的通常技術知識。

 

2014年8月,IPHC作出了包括上述案件的12件專利判決,並在2件案件撤銷了之前的判決。

 

同時,關於我們最新的報告中提出的“Kumiai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JPO的委員,案例編號2013 (Gyo-Ke) 10291 (2014年7月16日作出判決)”,我們確認了沒有對最高法院就此判決提出上訴,因此此判決是最�p及有�u束力的。

 

2014年8月,IPHC作出了2件商標判決,其全都維持了之前的判決。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