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4)

DEEP & FAR

 

網路行銷專利的訴訟案例討論()

薛家鳳 智權加值服務部經理

      淡江大學機械系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判決的結果,法院認為系爭專利「不動產租售管理行動電子裝置」的各請求項符合新型專利的定義,適格性沒有問題。然而由於被證12這兩篇公開於20133月的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的揭露,使得系爭專利所有的請求項都不具有進步性,以致於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中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所以,被告勝訴。

從以上的案例內容可以得到幾個基本的訊息:首先,網路行銷軟體申請新型專利的適格性受到肯定,這會鼓勵更多的軟體業者利用申請成本較低的新型專利來保護其創作。其次,關於網路版的應用軟體的侵權或是先用權的判定依據或是佐證,是軟體業者或使用者必須自行保存以備不時之需的記錄。最後,還是回到專利本身的價值,包括其是否新穎性與進步性禁得起引證文件或先前技藝的挑戰,以及專利範圍是否涵蓋足夠以防止迴避設計。

這裡需要特別討論的是關於新型專利申請時該作好的功課。當以應用軟體的創作為主體來提出新型專利的申請,最容易被攻擊的是其適格性,因為按照專利法,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所以拿來申請新型專利的主體不能只有軟體本身。關於這一點,上述案例中的系爭專利算是成功的例子,在撰寫申請專利範圍的時候就留意到新型專利的要件,這該有一半是專利代理人或專利師的功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