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4)

DEEP & FAR

 

 

 
美國發明法及美國專利申請未來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美國發明法是指源自美國國會眾議院(H.R. 1249:美國發明法)以及參議院(S. 23:專利改革法案)的兩個類似法案,美國發明法是美國政策制定機構第四次嘗試取代稍早先發明專利申請制度並轉換為發明人先申請制度。

在2011年6月23日,眾議院通過H.R. 1249,提高了美國發明法可以很快在美國頒布的可能性。同年3月參議院業已通過S. 23。美國發明法遂對美國專利實務帶來劇烈變化。

主要變化

“先發明原則”制度

美國發明法提出將美國專利申請制度從“先發明原則”制度轉變為“先申請原則”制度。一些專家早已預測,由於該法將排除在後宣誓的實務以克服基於在先發明日的先前技藝引證文件,在該法生效前,會有大量申請案提出申請。

注意,美國發明法之制定形式,係專利從業者自頒布之日起有18個月提出其申請案並仍然享有舊制度的利益。

次外,該法將刪除我們所知道的牴觸程序。牴觸程序是美國專利商標局�Z方程序,其中多個申請人可以基於發明日競爭他們的申請案優先權。該法生效後,優先權係由申請日確定。因此,牴觸程序的形式已被淘汰。

將經由該法創建的一項重要的新行政程序是“衍生程序”,將確保申請人是原始發明人,而不是從他方獲得發明的抄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