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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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規定要求電子指定代理人 通知被主張侵權通知之代理人 |
吳惇琪 會計助理 .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 .美國中央密蘇里州立大學企管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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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正在努力使其實務現代化的一部分,美國著作權局已經頒布了新的條例,要求希望指定被主張侵權通知代理人之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希望通過著作權局的新的在線註冊系統以電子方式指定提出侵權,該系統將取代其紙基系統。
數位千年著作權法案(“數位千年著作權法案”)為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提供安全的港口,通過以下類別的行為限制侵犯著作權的責任:1)提供者僅僅作為數據渠道進行的暫時通信,而依他人請求,傳輸資訊; 2)系統暫存; 3)在用戶指揮下,在系統或網絡上存儲信息;以及4)將用戶引用或鏈接到含有信息定位工具的侵權材料的站點。不遵守安全港規定可能使服務提供者承擔金錢,禁令或公平救濟的責任。
為了符合安全港保護的條件,服務提供者必須:
向美國著作權局指定代理人接收被主張侵權通知,並將其代理人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提供在其網站上,供公眾訪知;和
在被主張侵權通知的情況下,迅速移除或禁止侵權的材料。
DMCA的安全港和通知和移除條款旨在促進互聯網的發展,並創建一個著作權所有者和服務提供商合作檢測和解決侵權的制度。
根據規定,任何在2016年12月1日之前指定代理商的服務提供商必須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以電子方式提交新的指定,以保持其指定的有效性。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間,著作權局將根據以前的臨時規定,保留一份指定的紙張名錄,並在新的在線系統下,另設一個指定目錄。通過在線註冊制度指定代理商時,服務提供商必須首先創建一個DMCA指定代理註冊帳戶。版權局的指定代理人的官方費用已從每個服務提供商的105美元降至6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