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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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商標簡論 作者:Guy Heath and David Parrish |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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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律為英國商標權持有者提供獨特的法定防護。商標法第11條(1)規定英國註冊商標是不會因另一個有關於商品或服務的已獲英國註冊之商標之使用而被侵犯。面對這種情況的請求人將因此需要在任何訴訟中尋求被告註冊的無效。這並不適用基於共同體商標的索賠;也不是基於一個共同體商標的所有權而對基於英國註冊請求之防護的。
延展
一旦登記,一個商標有10年的註冊,10年為一期的可連續延期。
註冊註銷
無效:無效宣告的效果在於就它所涵蓋的所有或部分商品或服務,該註冊被視為從未有效的。根據上述絕對或相對理由,可認定註冊無效。
廢止:廢止的命令將於申請廢止日起生效。鑒於該商標沒有在5年的無間斷期間被真實的使用且並沒有未使用的正當理由;或基於該商標變成通用或欺騙性,則商標可以被廢止。
放棄:商標所有人可以就其所涵蓋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或服務放棄該註冊。放棄將於在”商標雜誌”公開日起生效。(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