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3)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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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一造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C.商標評審和上訴委員會 11.程序問題 a.證據 (1)維基百科(Wikipedia)證據被判定允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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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注意到維基百科作家不需要特殊的資格,而且這些文章可能包含錯誤資訊、虛假資訊、疏忽、遺漏、破壞行為或未經檢查的資訊。但是,它指出至少另外一法院判定維基百科的資訊本身並不可靠,特別是當異議方可能「將對方系統的工具應用於他的報告」時。委員會認為,只要非授權方有機會透過提交其他可能就其準確性提出疑問的證據來反駁,就會考慮維基百科的證據。委員會注意到,較好的做法是透過其他可靠來源證實維基百科的證據,包括維基百科自己的文章資訊。
不要忽視較大的影像,委員會判定ipPICS和ipPIPE二者主要僅描述電信存取服務,允許使用者透過全球電腦網路、電腦和無線裝置以存取影像和視頻的高速傳輸。因此,委員會肯定拒絕這兩個商標註冊。
第三篇 雙方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A. 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
傳喚外商申請人權力
Rosenruist-Gestao e Servicos
LDA與Virgin Enterprises有限公司案
在可能是年度最重要與異議相關的案件,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認為,異議人是否可以強制申請人,而該申請人係在美國沒有辦事處、人員、銷售代理人或其他美國聯繫人的葡萄牙公司在異議程序中出庭作證。委員會的議事規則規定,外國人只能透過「海牙公約」(Hague Convention)程序或發出「調查委託書」(Letters Rogatory)來強制口頭作證。--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