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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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智慧財產權法保護原住民文化財產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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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a太陽符號的故事表明了即使沒有商標註冊,商標法可以為原住民社區提供對可能利用原住民語言、片語或符號的實體施加壓力的手段。納瓦霍族訴訟的結果還有待觀察,且Zia Pueblo部落不能主張其符號的唯一所有權,以“其使用繼續被濫用,而損害部落“。但是,至少,商標法確實提供了對商標的使用要求補償的基礎,從而創造足夠的公眾意識來影響原著民社區和與原著民商標有關的外人間之互動。
III.
著作權
A.
前言
美國著作權法以“憲法”為依據,授權國會藉由在原創作品中創造有限的壟斷來“推進科學和有用藝術的進步”,為他們的創作者在有限的一段時間,取得一套排他權限。在著作權期間,其所有者專有複製作品,創造衍生作品(基於或使用原創作品的新作品),散布副本,公開表演作品,以及公開地散布作品的權利。雖然作者必須向著作權局註冊一項作品才能在法院執行著作權,作品不需要註冊始受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形成是從作品在“可觸之的表達媒介”的 “定著後”之時刻,就形成了。
乍看起來,著作權法可能似乎是一個保護文化財產,例如在巴黎拍賣的霍皮人工藝品的理想工具。但是,事實上,著作權法律(如商標法)不妨礙獨特物品或合法獲取的副本的銷售。在“第一銷售”原則下,其編纂在著作權法第109條中,一旦著作權所有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原創作作品給另一方後,該方可以自由轉售作品(但不能重製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