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3

DEEP & FAR

 

 

20151
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然而,在詳細地檢視前案1之後,智慧財產高等法院首次發現前案1並未提及在前案1中揭露的「形式T」是否為溶劑化物,且若其為肯定,該溶劑化物具有何種形式,雖然前案1揭露了對於21種伊班磷酸鹽鈉的固體結晶形式由TGA所確定的重量損失的資料。

基於上述發現,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總結(i)熟習本領域技術人士必定瞭解從前案1無法確定「形式T」是否為溶劑化物,(ii)無法預期相關於重量損失的水是附著的濕氣或者僅為來自「形式T」的製備方法中的結晶水,且在前案1中揭露以TGA所分析的結果,以及(iii)不可能知道「形式T」為一單水合物,因此JPO裁決在前案1中揭露的「形式T」為一單水合物是不正確的。

此外,參照前案1(見下圖)的第21圖,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認為不可能知曉在第21圖的“10.2°”以及11.5°有特徵波峰被偵測,因為在第21圖中對應“10.2°以及“11.5°的波峰是相當微弱的,即使該波峰可以在那些角度中被察知,且總結上述初步印象不同具重要性。

總而言之,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支持Roche的上訴,且撤銷了JPO的判決。

針對此判決並未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此該判決為最終及有約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