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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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列印:著作權法綜述(之十) |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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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掃描實用性物件 難以置信的精確雷射掃描機可以創造實體物件的高度準確虛擬模型。除此之外,它們允許人們將現存的實體物件轉換為可攜帶 - 且可修改的 - 數位檔案。雖然就此問題有有限數目的判例法,但似乎這樣的掃描並非單獨地可受著作權保護,因為它們並非十足地「原創」而可受著作權保護。3D掃描是勞力密集且複雜的並沒有問題,但這本身並不保證著作權的保護。良好的3D掃描創造出實體物件的精確複製品,但不是它們的創造性詮釋物。最終,似乎並沒有在包含(也不受著作權保護)實用性物件的3D掃描的檔案中獨立的著作權。這表示任何人可藉由掃描實體物件而自由的重製、修改或使用該物件的數位檔案。 b.在CAD創造實用性物件 與經由掃描器而從實體世界轉換到數位世界不同的是,在CAD軟體創造的實用性物件首先以數位格式存在。再重申一次,實用性物件本身(如同它將實體地存在一樣)並不受著作權保護。即使設計檔案是可受著作權保護的,但創造實體版本將不會侵害檔案中的著作權;在實用性物件設計中的著作權並不保護該物件本身。 如先前提到的,圖以及技術圖式受著作權保護之方式係:創造性要素獨立於圖的實用性之外。為了確定設計檔案的可受著作權保護性,法院可進行可區分性分析。分析將不會聚焦於物件本身,而是在設計檔案的內容上。檔案的純粹藝術要素(例如照片中的背景或明暗及色彩)可潛在地從描繪形狀、尺寸及關係的更實用性要素中區別出來。此分析將有助於建立可受著作權保護的獨立藝術性要素的存在。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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