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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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行銷專利的訴訟案例討論(一) |
薛家鳳 智權加值服務部經理 • 淡江大學機械系 •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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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兩年智慧財產法院曾公告一份判例,是著名的數字科技在台灣市佔率極高的「591房屋交易」應用程式被房仲業要角永慶房產集團的董事長夫人控告專利侵權的訴訟案件,編號為103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在網路行銷的年代裡,台灣房仲業這幾年十分積極的投入網路行銷軟體的開發與應用,對於專利權的運用也相對的積極,這個案例應該不會是單一的個案。產業大咖之間的過招,分外引人側目。
簡單的說,原告主張其一件於2014年11月申請的新型專利「不動產租售管理行動電子裝置」受到「591房屋交易」應用程式的專利侵害,要求被告數字科技停止侵害並提供新台幣一億元的賠償。商業競爭透過主張智慧財產權的手段而浮上檯面的事件並不罕見,只是這回的主角輪到了房仲業而非過去習知的科技業。原告事先也曾召開記者回主張其專利受到對方侵害一事。或許是因為這個緣故,所謂的系爭專利也在同一年受到舉發而在之後被智慧財產局審定為專利無效。這個判決需要考量的是: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所規定的專利要件、被告有無侵權之故意或過失、以及若以上皆是,則原告請求被告的一億元是否合理等等。
原告的主張具體也很常見,不需要細述。而被告的答辯也是典型的戰術,首先質疑專利的適格性,然後依據其所提出的被證而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有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最後即使專利有效,仍主張被告的系爭產品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於市面所以有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