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3)

DEEP & FAR

 

 

單一專利及統一專利法院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一旦登錄該退出,第三當事人無法在UPC前起始對抗專利之訴訟。專利所有人具有隨時再次「選擇參加」的可能性,例如假使他想要開始對一被控的侵害者的集中訴訟之時。萬一一第三當事人同時已在內國法院開始訴訟,則「選擇參加」不再可能。

只要過渡期還未期滿,且除非某人已在UPC前開始與歐洲專利有關的訴訟,在專利(申請案)之有效期期間隨時都可提出退出。一旦新制度實施時,想要在新法院前避免集中訴訟的現有歐洲專利之專利所有人應認真地考慮退出。對想要開始程序來撤銷現有歐洲專利之公司或個人而言,為了對專利所有人之退出先發制人,在新制度實施後,儘快在UPC前開始訴訟是有道理的。

 

要做的選擇

一旦新制度實施時,歐洲專利之申請人將具有新的選擇可做。在他們的專利核准後,申請人可選擇生效於所選擇國家中的傳統歐洲專利或具有單一效力之歐洲專利(單一專利),並隨意地與未參加單一專利制度之國家1傳統歐洲專利結合。選擇單一專利,及就將選擇的傳統歐洲途徑提出具有略微不同的範圍的分割案將是可能的,或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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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U會員的EPC合約國,例如瑞士、土耳其及挪威,或未參加單一專利制度之EU會員國,例如意大利及西班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