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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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美國發明法引起的 美國專利實務重大變化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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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生效,如果一方需要起訴美國專利商標局(例如,以取得專利或於競權程序),適當審判地已從哥倫比亞區地方法院改變為弗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 立即生效,該法規定了以“先前使用”抗辯專利侵權。被告方必須展示該發明在專利有效申請日前至少一年的商業用途。如果成功,被告方可以繼續以與先前使用相符的方式使用該發明,但不得轉讓此權利。 隨著刪除35 U.S.C. § 102(f)在2013年3月16日生效,似乎在訴訟中挑戰發明人身分將是不可能的,反而,如上討論的,所有發明人身分挑戰將經由衍生程序進行。 美國專利商標局費用制度的變化: 美國專利商標局已被賦予權力制定其自己的費用,而不是等待國會決定其費用。美國專利商標局將發佈擬議的費用變動、並在製定這些費用變動之前接受意見。 從2011年9月26日開始,美國發明法增加了大部分專利費用15%。這種變化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執行其新費用制定權力之前仍然有效。 美國專利商標局一執行其新費用制定權力就生效,美國發明法創設新“微實體”小實體狀態。這種針對獨立發明人和大學的狀態將大部分費用降低75%。 國會尚未結束費用轉移。費用轉移是國會挪用美國專利商標局所收取高於美國專利商標局該年度由國會指定預算的款項的做法。國會然後將該款項用於與美國專利制度無關的項目。因為美國專利商標局普遍被認為是注資不足的,這種做法受到專家強烈地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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