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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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新專利法的新訊 |
吳惇琪 會計助理 .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 .美國中央密蘇里州立大學企管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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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報導2017年4月1日在西班牙生效的新專利法
實用新型:
一般來說,我們了解到,基本構思是導致縮限,或至少將其減縮到其他國家被稱為“小專利”的東西;換句話說,只適用於非常小的具體發明,使其要件求相當於專利所要求的要件。
首先,實用新型將要求與發明專利相同程度的新穎性。在實踐中(為了我們的使用),這將把實用新型從現在的“西班牙專利,以免在其他國家的可能發展保護” (即我們前面所說的這個角色)的位置轉移。
異議從發布之日起四個月內通過,這也至少部分移動了實用新型更快地處理的推論。至少,他們經歷了一段時間的擴張,關於它們可能必須確定的(大致上)潛在有用性。發明中亦可能存在的問題,而面對因優先權可能使用優先權。
從反方面來看,實用新型幾乎可以保護專利所收集的幾乎任何物體或方法,除了僅由本發明專利保護的藥物之外。
發明專利:
根據我們的意見,至少最引人注目的創新之處在於所謂的“沒有事先審查之一般授權程序”已經沒有了。
從現在開始,初步審查是強制性的。
異議專利的案件出現,就像歐洲專利一樣。
在授權公告後,有六個月的時間提出讓與。
“使用專利”將被接受。即是說;正在考慮與特定目的不同於原始專利概念的目的的特定標的物的可專利性是可被接受的。
換句話說,反之亦然:認為專利的措辭不僅要保護物品,還要保護其潛在用途的資格和可能性已開放。那麼我們必須在短期內弄清楚是否需要一個文件或幾個文件來保護各種潛在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