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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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商標簡論 作者:Guy Heath and David Parrish |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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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理由
在先商標:在先商標的所有人可以在異議中依憑以下理由:
相關的商標及相關的商品或服務是相同的;
相關的商標相同或相似及相關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相似的,導致公眾混淆的可能性;
相關的商標是相同或相似及在先商標具有名譽,即未經正當理由使用在後商標將會:
�� 取決於顯著特性或在先商標的名譽(“搭便車”);
�� 不利於在先商標的名譽(“玷汙”);或
�� 不利於在先商標的顯著特性(“淡化”或“模糊化”)。
“在先商標”的概念包括:
英國國家註冊;
共同體商標;
國際註冊指定英國或歐盟;
上述任何一個申請;及
根據巴黎公約或與貿易方面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商標有權在英國獲得保護。
在先權利:第三方也可能基於以下理由而異議:
在英國商標申請的使用,憑藉任何法律規則(特別是仿襲法律)在交易過程中保護未註冊商標或其他標誌是應被防止的;或
憑藉除了在先商標以外的在先權利,特別是憑藉著作權法、設計權或外觀註冊。
註冊
若該申請無人異議,該商標通常會在約五個月內完成註冊。
若關於一些或全部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異議不成功,則該商標也將進行註冊。通常,異議程序約在12個月內結束。異議程序由英國智慧財產局之聽證官員所決定。聽證官員將完全根據由當事人在程序期間所提交的書面資料或在聽證過後來做決定。當事人可選擇是否要開聽證會,雖然英國智慧財產局在複雜的問題上,通常都會指示該問題應該有一場聽證會。少許成本通常被派予異議中勝出的一方。(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