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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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記者、報導及特權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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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新聞]行業是基於別有用心的人創造的內容。他們通常是政治活動家(如Sam Adams或Tom Paine)或官員代理人(如James Callender)。 記者應該被定義為一個沒有政治忠誠的全職、專業的事實採訪者的想法,不僅不切實際,而且已經是一個歷史性的文物。 正如另一位最近的評論員在他的專欄的生動標題中指出的那樣,“新媒體保護法的價值取決於你對 “媒體”的定義”。 IV. 對峙 顯然,某些菁英人士繼續抵制對非傳統媒體的真正新聞價值的理解,同時顯示出實際上是一種將更高的新聞價值歸功於在財務上獲利者的反直覺拜物者。因此,參議員Lindsey Graham提到:“如果分類資訊在個人網站上[或者]由某些部落客洩漏出來,他們是否會像受僱於傳統新聞業的人那樣享有相同的第一修正案權利?”事實上,Schumer參議員的新保護法案沒有作出這個區別。相反地,它會適用於任何“定期”收集和傳播新聞的人: 涵蓋的人-術語“所涵蓋的人”- (A)意指從事以下行為的人─ (i) 主要目的是調查事件和取得材料,以向大眾傳播關於地方、國家或國際事件或其他公共利益事項的新聞或資訊,藉由以下手段就這些事項定期收集、準備、收集、攝影、記錄、寫作、編輯、報導或發表─ (I)進行面談; (II)直接觀察事件;或者 (III)無論以紙、電子或其他形式收集、審核或分析原始著作、陳述、通訊、報告、備忘錄、記錄,謄本、文件、照片、錄音、錄影帶、材料、資料或其它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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