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2)

DEEP & FAR

 

 

2015年1月K&P的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1. 應如何審查關於結晶多晶型物發明之同一性?

F. Hoffmann-La Roche AG v. Commissioner of JPO, Case No. 2013 (Gyo-Ke) 10285 (2015年1月22日提出的判決)

申請人,Roche,在2006年申請了一種關於伊班磷酸鹽多晶型形式A的專利申請案,然而該申請案最終被JPO的上訴委員會在2013年基於前案揭露相同的發明之理由而核駁。為了對抗JPO的判決,Roche在2013年在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提出了撤銷訴訟。

系爭專利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請求範圍如下:

“一種3-(N-甲基-N-戊基)氨基-1-羥基丙烷-1,1-二磷酸單鈉鹽單水合物(伊班磷酸鹽)的結晶多晶型物,其特徵在於X光粉衍射圖具有在10.2°、11.5°、15.7°、19.4°以及26.3°中2-θ角度有波峰的特徵”。

這個案例的主要爭議在於應如何審查關於結晶多晶型物發明之同一性。智慧財產高等法院針對該爭議回答如下:

在JPO的判決中,JPO發現介於系爭專利申請案及已揭露的前案1之間表象不同僅在於前者明確說明10.2°以及11.5°作為特徵波峰,而後者並未明確說明此特徵。有關該不同,JPO論結“10.2°”以及“11.5°”的特徵波峰可在前案1的第21圖中偵測到,因此該不同處並非實質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