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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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列印:著作權法綜述(之九) |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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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l檔案潛在地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列出「地圖、地球儀、表、圖、模型及技術圖式,包括建築計畫」為法律上可予保護的作品形式。但那不必然表示實體物件的每個設計檔案實際上是可受著作權保護的。例如,如果特定的圖是呈現一個實體物件的唯一實施方式,那麼該圖的著作權將防止任何人製造該物件的實際版本。這將給著作權所有人在散布及製造該物件時相當的控制。為了避免這樣,著作權法保護一件實用物品的設計只存於---而且只及於「這類設計整合繪畫、圖解、雕刻特色而可與該物品的實用性方面各別地確定,且能夠與該物品的實用性方面獨立存在」的範圍。換言之,設計受著作權保護僅及於「它們超過實用性物品的實用性要件」的範圍。 實務上,畫出這條線可能是複雜的。這在像是那些先前描述的一個物件合併實用及藝術要素的情況中是特別真實的。雖然細節可能變得複雜,但是一個簡單的原則引導著分析:保護符合資格的作品,而沒有不慎地使用3D列印以及數位設計來擴大著作權範圍。 1.實用性物品 純粹的實用性物品(像是螺絲)並不受著作權保護。它們可能可受專利保護,但一般而言數位檔案的存在不應被用於自公用領域攫取實用性物品。 有至少兩個方式來創造實用性物件的數位設計檔案。一個是掃描現有的物件。另一個是以電腦輔助設計(CAD)軟體在虛擬世界中設計實用性物件。檔案如何地被創造出來可相當大地影響它的著作權狀態。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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