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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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
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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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IPHC批准了
Bayer的訴訟,並撤銷了JPO的判決。 沒有對最高法院就此判決提出上訴,因此此判決是最�p及有�u束力的。 K
& P的評論 如上所述,此判決教導了(i)為了將所請求保護的發明解釋為“用途”發明,並不需要以任何特定的請求項格式來限定本發明,但是只要在請求項中實質限定了任何特定的“用途”,“用途”請求項是可接受的,以及(ii)即使實施方式在所請求的“用途”發明與先前技術文獻中所揭露的發明中沒有區別,如果你可以藉由例如現象與機制的差異、文獻及/或市場的分類差異、使用時間的差異以及諸如此類,證明該用途是基於未知特性的發現,且其提供了與先前技術文獻中所揭露的發明實質不同的新用途,則該用途請求項可具有新穎性。 2014年9月,IPHC作出了包括上述案件的32件專利判決,並在11件案件推翻了之前的判決。 同時,我們現在確認了向最高法院就案例編號2013
(Gyo-Ke) 10172(JK Sucralose Japan訴San-Ei Gen FFI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的上訴,於2014年7月11日被駁回。 2014年9月,IPHC作出了2件商標判決,其全都維持了之前的判決。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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