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2)

DEEP & FAR

 

 

單一專利及統一專利法院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在統一專利法院面前,當事人可由授權的律師或具有適當訴訟執照之歐洲專利代理人來代表。對專利所有人而言,這具有在EPO及統一專利法院兩者前與同一代理人合作的優點,其可幫助降低與訴訟有關的成本。

 

對傳統歐洲專利之UPC審判權

    新的法院將具有對單一專利之專屬審判權。重要的是需注意到一旦新的制度生效時,該相同的統一專利法院將亦具有對現有及未來的傳統歐洲包裹專利之審判權。對歐洲包裹專利而言,UPC之審判權在七年之過渡期內是非專屬的,之後其將變成專屬的。在該過渡期內,仍可在內國專利法院前提出與歐洲專利有關的訴訟。UPC對傳統歐洲包裹專利之審判權意味著這些專利亦可在對所有參與會員國具有效力之單一訴訟中無效,或()侵害宣告可在對所有參與會員國具有效力之單一訴訟中取得。不言而喻,UPC判決對生效於未參與單一專利規定的那些國家的歐洲專利將具有更重要的含意。

 

退出

    然而,現有或未來的歐洲包裹專利之專利所有人具有退出UPC之審判權的可能性。退出必須在七年過渡期1期滿之前提出,且持續貫穿專利之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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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過渡期可延長到14年,且可能甚至到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