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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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消費者保護原理消退之基本理由: 過度保護之法院及扼殺售後 消費者使用之途徑(26) Michael A. Johnson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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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自消費者保護漂移 B. 為什麼法院似乎已經自消費者保護偏移:產品定位和消費者期望 這些品牌在電影中突出顯現,而作為交換,該特色品牌有助於將電影推銷給公眾。值得注意的是,植入式廣告商品不僅是一種建立相對效用之方式,而且會因商標變得更加受到認可,而為所有人之商標創造更多法律保護,從而為法庭提供了更多免於淡化之保護(註二)。 為了履行品牌形象及產品置入控制之目標,近年來,試圖阻止消費者以商標所有人不贊成之方式使用標有商標之商品,並以消費者之期望方式-向他人及一般公眾傳達關於其本身,而要求停止及終止之警告信函數量也相當驚人(註三)。 註二:參如Adidas
Am., Inc. v. Payless Shoesource, Inc.案,在Adidas案,法院判定Payless已販售之鞋子具一生混淆誤認之近似三條標誌,並非根據調查證據,而係鉅額廣告支出 (Adidas致力於開發品牌識別,並取得廣泛認可)。Adidas(愛迪達)在2007年花了八百萬美元於市場營銷,Stephanie
Kang,New Balance Steps Up Marketing
Drive,其中很大一部分用於植入式廣告商品,請參閱BrandChannel.com,電影跟�W品牌。(記錄自2001年ADIDAS品牌已出現於37部電影中。) 註三:”如擴大商標法之範圍,允許標誌使用之售後控制,當品牌商品被買時,將取消消費者與商人之間的交易-人們為了向公眾發送公共社會信號而對品牌付出額外之交易”。有許多網站致力於對該等警告函進行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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