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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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記者、報導及特權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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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正是Thomas Jefferson和作為創始人的他的支持者預見及設法預防的。他們提出的補救辦法之一是對新聞自由的絕對保證。這就是為什麼我相信我們記者不需要請求國會對新聞工作的實踐提供這樣的保護。的確,我們應該審慎避免邀請國會就新聞界立法,因為一旦立法者開始寫法律,要使它們停止是非常困難的。今天,他們可能會說他們建議藉由為我們許可防護法來幫助我們。明天,在建立先例之後,他們可以藉由“辨明”誰是記者來決定改進該法律。不久之後,國會可能會決定在行政部門中授權記者或保護機密來源,但拒絕給自己的同僚這樣的保護。這將永無止盡。 並非每個人都認同Daly (註)。然而,更一般地說,雖然Daly沒有使用“新聞工作是一種活動而不是一種身份”的方案,他的論點意味著,不應該允許任何立法機構界定誰是記者─或者照公理,剝奪對記者所被批准的任何保護。事實上,正如Daly在另一篇回應首先由Glenn Greenwald報導的國家安全局洩漏的報告中指出的: 註:參見例如Laura Durity,“保護記者-‘部落客’:不顧散佈媒體保護收集新聞的需要”,DUKE L. & TECH. REV.,2006年4月7日,11、13(“儘管聯邦證據法規501)的立法歷程及30多個州立法機構承認需要保護記者的來源,但最高法院未承認記者的特權。另外,最高法院拒絕在Miller案中核予訴訟文書移轉命令,表明法院不太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承認記者的特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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