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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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列印:著作權法綜述(之八) |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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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可區分性降低了釐清物品是實用性的或藝術性的壓力,而且延伸地說,是受或不受著作權保護。根據可區分性,一件物品不需要非此一種,即另一種。部分可能是可受著作權保護的,而其他部分可能不是。 第三,可區分性是觀察涉及3D列印的訴訟增加的領域。法院在相當含糊不清案件做出的判決可以根本上地改變什麼是以及什麼不是受著作權保護。甚至在可區分性與不可區分性之間界線的微小偏移,以及在可受專利權保護與不受專利權保護之間界線的微小偏移可能有巨大的漣漪效應。 雖然法院尚未確定一個明確、普遍性的可區分性規則,但最好的行事法則可能是在美容學校假人頭案例中所呈現的那樣:如果設計元素是非功能性的且被開發而未注重實用性考量,則它們是可受著作權保護。然而,如果設計元素大幅度地受製造及使用該物件的實用性影響,則它們不太可能是可受著作權保護的。 B.檔案的著作權、物品的著作權 實體物品可存在於數位形式。以3D列印而言,數位形式通常是它的 .stl 檔案。(註:.stl 檔案通常是物品的最後版本,但往往該物品最初是以另一個軟體及另一個副檔名創造出來的。例如,免費軟體SketchUp將檔案儲存為 .skp。免費的線上3D設計軟體(例如Tinkercad)允許使用者直接發送設計到第三方3D列印服務部門或是將該檔案下載為 .stl或 .vrml(或二維的.svg檔)。這些其他檔案形式可轉換為 .stl。)這些檔案可被想像成一個為 .pdf檔案的物品均等物-它們多多少少可由3D印表機一致性地印出,且讓物品數位地移轉到全世界。但是這些檔案受到著作權保護嗎?如果它們有,那代表什麼?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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