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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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專利及統一專利法院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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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專利所有人而言,然而一潛在缺點在於,一單一專利可能在對所有參與會員國具有效力之一單一訴訟中無效。較少被知道的是,除非專利所有人及時地退出新的制度,對沒有新的制度之伴隨優點的傳統歐洲專利而言,將亦存在相同缺點。 統一專利法院 新的法院將包含一初審法院及一上訴法院。初審法院在巴黎、慕尼黑及倫敦1將具有中央部門,且在想要建立地方或地區部門之國家將具有這樣的部門。上訴法院在盧森堡將具有其場所。法院之許多實際安排,例如管理及預算安排,法官之培訓安排及設備將必須由準備委員會在來年準備好,準備委員會最近已在來自荷蘭經濟事務部之Paul van Beukering主席之下建立。法院之程序規定係處於一幾乎完成的階段。 註釋: 1.倫敦: 涉及化學、製藥、治金學及人類需要之案件(IPC階層A及C)。慕尼黑: 涉及機械工程之案件(IPC階層F)。巴黎: 涉及物理學、電子學、電腦科學、紙及紡織品之案件(IPC類別B、D、E、G及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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