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1)

DEEP & FAR

 

 

單一專利及統一專利法院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對專利所有人而言,然而潛在缺點在於,單一專利可能在對所有參與會員國具有效力之單一訴訟中無效。較少被知道的是,除非專利所有人及時地退出新的制度,對沒有新的制度之伴隨優點的傳統歐洲專利而言,將亦存在相同缺點。

 

統一專利法院

新的法院將包含初審法院及上訴法院。初審法院在巴黎、慕尼黑及倫敦1將具有中央部門,且在想要建立地方或地區部門之國家將具有這樣的部門。上訴法院在盧森堡將具有其場所。法院之許多實際安排,例如管理及預算安排,法官之培訓安排及設備將必須由準備委員會在來年準備好,準備委員會最近已在來自荷蘭經濟事務部之Paul van Beukering主席之下建立。法院之程序規定係處於幾乎完成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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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倫敦: 涉及化學、製藥、治金學及人類需要之案件(IPC階層AC)。慕尼黑: 涉及機械工程之案件(IPC階層F)。巴黎: 涉及物理學、電子學、電腦科學、紙及紡織品之案件(IPC類別BDE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