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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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USC§101下專利適格性的持續演進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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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Bilski、Mayo及Myriad的情況 ,Alice已經引入關於已獲准專利有效性的不確定性以及待決申請案所請發明的適格性。就其本身而言,PTO向其審查組發佈實施Alice的初步指南。此初步指南規定了很像法院在Alice中歸因於Mayo的兩步分析,並且其重申法院關於測試或是類似者應該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專利適格性分析的立場。PTO在發佈更多正式指南之前也徵求了書面意見(在2014年7月31日前提交)。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Alice的聲明,即出自Mayo關於適格性的相同兩步測試應該適用於所有專利適格性分析,可以部分解釋PTO關於其Mayo/Myriad指南的變動。例如,法院認定第一個問題是請求項是否“指向”非專利適格性概念。相對地,PTO的指南已更廣泛地聚焦在請求項“涉及”或“描述”司法除外。但在Alice已被下發後,機關傳達了其已放棄此較廣描述方式,而偏向針對公式的較窄描述方式。 V. 結論 似乎很清楚,這將需要更多時間來整理最高法院對專利適格性的最近判決帶來的後果。 因為聲稱的侵權人在法院挑戰專利適格性並且申請人對基於適格性的核駁提出上訴,判例法的總體可望將朝使此方面清楚而發展。 同時,鼓勵從業者跟上快速前進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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