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4月號     (300)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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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二篇 造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C.商標評審和上訴委員會

9. 國外同等原則

a. 判定適用原則;判定混淆可能性

關於La Peregrina 有限公司

委員會判定申請人的商標LA PEREGRINA與註冊商標PILGRIM之間有混淆可能性,係基於國外等同原則。申請人提交使用於珠寶、寶石、零散、成對和成串的珍珠以及珍珠首飾的LA PEREGRINA商標申請註冊。審查委員基於其第2條第d款拒絕用於珠寶的PILGRIM註冊。審查委員提出證據表明,西班牙語詞語la peregrine意指英語的「朝聖者」,並指出美國一般消費者很可能將外國語la peregrina翻譯成其英語同義詞。

在上訴時,申請人辯稱,只有1400萬至1500萬人雙語使用英語和西班牙語,並且於西班牙語的使用高度地域化加利福尼亞州和德克薩斯州。委員會不同意這一論點,指出會說或瞭解西班牙語的人是由一些相當多會說或理解英語的美國消費者。此外,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強有力的證據來證明商標不會因為市場環境而被翻譯。申請人提出了四個有西班牙語和英語雙語的人的聲明,以克服表示la pregrina意味著「朝聖者」的說法。其中兩個人陳述,La Peregrina是在巴拿馬發現的著名和獨特的珍珠名稱。然而,委員會認為該聲明不足以說服消費者不會將LA PEREGRINA翻譯為「朝聖者」,或者論結美國消費者知道獨特的La Peregrina珍珠。因此,消費者不會將LA PEREGRINA看作屬於一己權利的名字。委員會確認拒絕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