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0)

DEEP & FAR

 

 

利用智慧財產權法保護原住民文化財產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在2013年4月(同一個月的霍皮族在巴黎法院上奮鬥),新墨西哥州的聯邦法院否決UO駁回的動議。法院認為納瓦霍族已經充分指控:UO使用“Navajo”這個詞作為商標之方式,可能導致消費者的混淆.。法院論結:關於“Navajo”一詞,UO說是描述性的,且因此不可執行的,具有“主要意義是指納瓦霍族及其人民”,因此該術語傳達是關於即使在描述性地用作形容詞的來源的信息。

法院否決了UO駁回商標侵權主張的動議,認為納瓦霍族充分地指稱UO的使用是在納瓦霍族行銷和銷售上的類似商品,該些商品在許多相同的商業管道上競爭;以及買方縱施合理的注意,亦可能誤認他們在買的產品是由納瓦霍族或部落的成員所製造的產品。法院也否決UO駁回剩餘請求的動議。

在地方法院的裁決之後,雙方同意提交調解,但他們最近通知法院,調解未成功。雙方很可能很快就要回到法庭,可能終會進入訴訟,而會有一些可能結果。有可能UO將被禁止使用納瓦霍標記。這樣的裁決會向“外人”發出一個強烈的信息,即本土文化不能免費利用。也有可能法院可能認定UO僅僅描述性地使用納瓦霍標記,並且使用不可能使消費者混淆與納瓦霍人的連結。在部落的最壞情況下,法院也可能認定“納瓦霍”標記是通用的,而不可強制執行。法院在駁回裁決的動議中認定,該部落充分地指稱“納瓦霍人”一詞具有第二層意義,而不是通用的,但問題仍然存在。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發展中案例,因為它可能產生一個關於商標法在保護原住民的名字和其他部落商標方面的有效性的開創性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