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0) |
DEEP & FAR |
|
|
2014年日本專利法部份修訂概述 Overview of
2014 Partial
Amendment of the Japanese Patent Law
1. 主要改變 |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
2.專利異議制度(見伴隨流程圖中的對應數字)
(1)異議人向專利局局長提交異議通知(第115(1)條)。
(2)成立一個由三或五名審判員組成的小組(第114(1)條),首席審判員將一份異議通知的副本發送給專利權人(第115(3)條)。此外,如果有其他登記有關專利註冊權的其他方,將被首席審判員通知該異議(第115(4)條)。收到通知的所述其他方為了協助專利權人,可以在異議決定(第119條)之前的任何時間介入該異議。
(3)程序文書將由審判員小組進行(第118條)。如果程序的結果確定為維持該專利,該維持專利決定被發布,該維持專利決定的副本被提供給專利權人、異議人及介入人等(第120條6款)。
(4) 如果程序的結果為該專利應被撤銷,專利權人及介入人將被通知該撤銷理由(第120條之1款)。
(5)專利權人和介入人者可以在指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答辯,以回應撤銷理由的通知(第120條之1款)。
(6)專利權人可以提出說明書、權利要求或附圖更正的請求,以回應撤銷理由的通知(第120條之2款)。
(7) 如果更正為由專利權人所作,一份更正過的說明書,權利要求等原則上要被送交給異議人,以提供一提交回復的機會(第120條5款)。
(8)異議人可以在指定時間內提交一回復(第120條5款)。
(9)在上述(4)到(8)的交換後,該專利為維持的決定或該專利為被撤銷的決定將被發布,該決定的副本被提供給專利權人,異議人及介入人等(第120條6款)。
(10)如果該決定為維持該專利,該不利方不可對維持專利之決定提出上訴(第114(5)條)。如果異議人為一利害關係的一方,該異議人可請求該專利無效的審判(第123條)。
(11) 如果為該專利應被撤銷,專利權人及介入人等可向東京高等法院(智財高等法院)對撤銷專利之決定提出上訴(提起訴訟)(第178以及1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