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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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四○)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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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I 模糊及不明確(Vague and Indefinite) 除了不完整外,一請求項可能因為模糊或不清楚而被核駁或無效。這衍生自35 U.S.C.第112條第2項,即請求項並未特定地指出發明或明確地主張。不明確性的各種不同形式的來源先前已被指出,例如缺乏先行詞(參見第23節)或未能讀取被揭露的實施例(參見第18節)。在一請求項中太少的細節會使它不清楚;太多的細節對於侵權是過渡限縮。在Shatterprrof
Glass Copr. v. Libbey Owens Ford Co.案中,未能記載玻璃片的大小或者塗覆的量或質不會使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度數的用語,如果在說明書中定義,不會使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1,且如果是專家證人所瞭解者,也不會不明確2。 即使一專利律師可能可以根據被揭露的結構解讀請求項的用語,該請求項整體也可能因為被奇特地遣詞用字致使無法瞭解它到底涵蓋什麼,它可能和真正的發明點沒有關係。這有點類似在許多節中討論的(尤其是第31節),因為太廣泛而被核駁,但也有一點不同。 一個例子是Laitram Corp. v. Deepsouth Packing Co.案,其涉及法官認為是有價值且非顯而易見的去蝦腸機的發明。然而,除了一項請求項外,所有Lapeyre等人2,825,927專利的請求項被認為是"無望的模糊及不明確"。 請求項12為一例子: 一蝦腸去除器包含:鉤狀腸嚙合裝置,蝦移動裝置作用性關聯於該腸嚙合裝置,以及關聯於至少上述所指名的裝置,用以在其間產生相對移動的裝置。 法院認為該等請求項"並沒有精確地描述且沒有限縮到該發明•••的範圍"。此外,"一專利應該是某種指引;而非一充滿暗示的聚集體む集合體め"。再者,"企業或實驗不應因為發明範圍的一塊不確定性而被阻撓"。 雖然這類型的案例在任何的類別都可能發生,但通常主要發生在"機器"類別。在此案例中,結構性和功能性的連接(參見第28-30節)被描述,但只以一不可理解的方式為之。例如,蝦移動裝置是"作用性關聯於"該腸嚙合裝置。如何?為何?為了什麼目的?蝦如何被去腸?第28節所描述的"膠"名義上被提出,但使用了錯誤的膠品牌。 註1:Seattle Box Co. v. Industrial Coating & Packing
Inc., 221 U.S.P.Q. (BNA) 568 (Fed. Cir. 1984)("實質等於")。 註2:Rosemount Inc. v. Beckman Indus., Inc., 221 U.S.P.Q.
(BNA) 1 (Fed. Cir. 1984)("極為接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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