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0)

DEEP & FAR

 

 

3D列印:著作權法綜述(之七)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法院大幅度地採納來自腳踏車架案子的檢驗,但它以某種更可理解的言語來重申該檢驗:

 

若要素真的反映出設計者獨立、藝術性的判斷,則存在著概念上可區分性。相反地,當一件實用性物品的設計是和實用性壓力的結果一樣而與美學選擇一樣多時,實用且美學要素就並非概念上可區分的。

 

在應用此規則時,法院認定人頭的臉部是可受著作權保護的。首先,它發現有許多方式來創造人體模型的臉部,其減少了關於授予擁有者任何關鍵性獨佔類型的關注。其次,它回頭審視原始的設計過程。該公司雇用一位獨立藝術家來開發臉部,但它並未限定該藝術家任何特定尺寸或任何其他技術要求。那意味著臉部的設計並未被工業設計要求特別地侷限。

可區分性規則:確定獨立藝術性判斷是否驅使非功能性要素的創造。

 

5.我們現在在哪裡?

目前並沒有針對可區分性的單一檢驗。雖然法院的確確定美容學校假人頭檢驗是最具說服力的,但它辨明了至少六個檢驗版本。可區分性仍然是一種高度事實的調查。儘管某些案子是簡單易懂的,但其他案子將取決於巡迴法院、法官,甚至是律師業。令人洩氣的是這可能是,關於可區分性的某些重要精華。首先,可區分性是個提示卡:實用性物品��尤其是那些工業設計的產品��大體上超出著作權範圍。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