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0)

DEEP & FAR

 

 

 
專利改革的雙面
新創事業能夠不用削弱其專利組合
而受到保護嗎?()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服務費轉嫁已經由Jay HaltJohn Donch在他們最近的作品「Will Fee Shifting Be a Panacea for Patent Litigation?」中予以詳細地探討。

服務費轉嫁的目標是勸阻無價值的訴訟。這對於具有有限資源以對付漫長的法庭論戰或支付和解金的新創事業應該是有益的。服務費轉嫁條款也應該偏好新創事業以藉由容許訴訟成本的回收而提出有價值的侵權訴訟(或恐嚇的訴訟)。

然而如每個人知道的,全部訴訟(不管如何有價值)皆負風險。因此,甚至是篤定之侵權主張的潛在負項在服務費轉嫁下可能戲劇性地增加,且與新創事業足以吸收相比可能有較多風險。服務費轉嫁將造成全部專利訴訟更為冒險,這將限制足以冒風險的那些人進入。

因為服務費轉嫁可能縱使甚至在提出專利侵權的完好請求下,使新創事業遲疑,淨功效將是降低它們的智慧財產資產的價值、危及募資、並防止它們的有限壟斷的全面享有。

結論

無問題的是:創新的最佳利益在於發展法律和誘因而阻包含於智慧財產領域中全部類型的草率訴訟。但是對於濫用的專利訴訟沒有充斥非故意負面後果,為真實創新家找出解決辦法仍然是無法容易回答的挑戰。

意欲防止專利制度之濫用的提案可能非常好地具有降低其用於我們最常認為小的新創事業及創新家(作為預期受惠者)的可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