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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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K&P的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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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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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途”發明的解釋 Bayer
CropScience LP訴JPO的委員,案例編號2013
(Gyo-Ke) 10255 (2014年9月24日作出判決) 申請人Bayer
CropScience LP於2005年提交了關於改善草坪品質的方法之專利申請案,但該申請最終於2013年被JPO的訴願委員會以缺乏新穎性和進步性為由核駁。不服JPO的判決,Bayer在2013年向IPHC提出了撤銷訴訟。 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請如下: “一種使用㤧菁改善草坪之密度、均勻度及綠色度的方法,包含將一有效量的含有一銅㤧菁的一組合物施加至該草坪,條件是...<後略>” 此案例的主要爭議在於解釋“用途”發明,具體來說(1)是否需要以“用途”發明的任何具體請求項格式定義本發明,以及(2)在實施方式上與所引用的先前技術沒有區別的“用途”發明是否可以被認為是新穎的發明。IPHC回答該爭議如下: 首先,IPHC認定系爭專利申請案所請求發明之技術含義不同於先前技術文獻(p.a.r.)1中所揭露發明之技術含義,因為前者如其所請求的,是使用㤧菁來提高草坪之密度、均勻度及綠色度,而後者是在草坪上噴灑含有例如銅㤧菁之顏料的草坪著色劑,用於將草坪均勻地著色成綠色。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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