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0)

DEEP & FAR

 

 

 
35 USC§101下專利格性的持續演進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認為每一個請求項中的元件都單獨且作為有條理組合,以確定該附加元件是否將請求項的本質改變為專利適格的申請案。 我們已經將這個分析的第二步驟描述為針對發明概念的檢索亦即,元件或元件組合乃足以保證付諸實施的專利等同顯著多於一個在非適格性概念本身上之專利。

法院特化Alice中的系爭請求項為就一種中介結算,亦即,使用第三方減輕結算風險的方法。對此,法院指出其審酌的請求項與經其裁定乃屬在2010 BilskiKappos 中非專利適格合格的抽象概念的請求項之間的相似性。將Bilski的請求項特徵特化為規避風險的抽象概念之際,法院聲明Bilski中的風險規避概念與Alice中的系爭中介結算概念之間並無有意義的區別。法院據此論結,對於上述第一個問題-系爭請求項是否歸為非專利適格性概念的回答為肯定的。

至於什麼叫Mayo第二步驟,法院考量這些請求項整體所等同的是否不僅僅是應用中介結算抽象概念的指令。雖然,這些請求項執行結算交易要求透過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或計算機可讀媒體來執行此種方法,法院裁定僅僅廣義計算機的描述無法將非專利適格抽象概念轉變成專利適格的發明。因此,法院裁定這些請求項歸為抽象標的並且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