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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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消費者保護原理消退之基本理由: 過度保護之法院及扼殺售後 消費者使用之途徑(24) Michael A. Johnson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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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自消費者保護漂移 B. 為什麼法院似乎已經自消費者保護偏移:產品定位和消費者期望 然而,如果商標政策有效,「其[亦]將控制消費者在市場上之經驗,從而塑造消費者之期望。」畢竟,在很多情況下, 商標法係為規範之創造者,用以制定標準而塑造、並非僅僅係對消費者信念之回應。法律創造某些如一般通用、商標使用及合理使用等限制性原理,而無論公眾是否意識到這些,皆有其存在,並限制了商標權之範圍。商標之規範創造角色係重要的,因為其防止法院聚焦於最容易上當消費者,降低他人標準及期望之螺旋向下趨勢(downward spiral)。該等學說之嚴格適用會影響消費者之看法。 不幸的是,近年來,法院已經嚴格解釋混淆誤認原則之範圍,並藉由如售後混淆誤認、反向混淆誤認、潛意識混淆誤認,以及對贊助可能性之混淆誤認等邊緣混淆誤認理論
(tangential theories) ,擴大其範圍。因此,法院忽視了其規範創造之角色,且因未塑造消費者之期望以保護消費者利益,他們已驗證了消費者期望之快速變化 (註一)。問題不在於法院未能發展出一般消費者之準確描述;反之,法院準確地反映消費者之期望。然此僅法院責任之一半。其須努力塑造消費者之期望,而能保護消費者利益。從字面而言,法院必須保護消費者免受自身傷害。由此產生「消費者期望法律」及「法律塑造消費者期望」之循環規範創造模式,可以說明如下:
註一: 如上所述,最近最高法院如Dastar商標判決係證明法院認為商標法目的之一係驗證消費者期望乙事之證明。(Dastar Corp. v.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 亦參Dogan & Lemley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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