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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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商標簡論 作者:Guy Heath and David Parrish |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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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僅由以下所組成:
�� 來自商品本身性質之形狀;
�� 功能形狀;或
�� 對商品給予實質價值的形狀〈即視覺的吸引力〉;
該商標違反公共政策、道德或具有欺騙性;或
出於惡意的申請。
該法第4條禁止註冊商標之組成或包含“受特別保護的徽章”,例如:
皇家武器、旗幟或任何皇室成員的代表〈除非被賦予或由女王或皇室相關成員的代表同意〉;
英國或其組成國家的國旗,若使用該商標將會產生誤導或嚴重地冒犯;以及
奧林匹克標誌〈除非是由有關當局的人提出之申請〉。
4. 程序
審查
審查申請涉及英國知識產權局(UK IPO)考慮該申請是否違反上述任何理由〈除惡意例外〉。
英國知識產權局不會基於相對理由拒絕申請〈即早期衝突標誌的存在〉。這些只可以在異議程序時提出。然而,英國知識產權局將仍檢索潛在的較早衝突標誌。它會讓申請人知道檢索的結果,且申請人必須決定是否該繼續此申請。若申請人繼續進行,英國知識產權局會在公開此新申請時,通知檢索中找到的任何較早英國國家商標的所有人。
異議
可以根據上述列出的相對理由或相對理由提出異議。
異議人必須在公開日起兩個月內異議該申請。若異議人在這兩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威脅異議通知,則將被准予一個月的自動延期。威脅異議通知是一個簡單的形式,它可透過英國知識產權局的網站所提交。(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