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9)

DEEP & FAR

 

 

                英國商標簡論 
作者:Guy Heath and David Parrish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Ÿ   標誌僅由以下所組成:

��   來自商品本身性質之形狀;

��   功能形狀;或

��   對商品給予實質價值的形狀〈即視覺的吸引力〉;

Ÿ   該商標違反公共政策、道德或具有欺騙性;或

Ÿ   出於惡意的申請。

 

該法第4條禁止註冊商標之組成或包含“受特別保護的徽章”,例如:

Ÿ   皇家武器、旗幟或任何皇室成員的代表〈除非被賦予或由女王或皇室相關成員的代表同意〉;

Ÿ   英國或其組成國家的國旗,若使用該商標將會產生誤導或嚴重地冒犯;以及

Ÿ   奧林匹克標誌〈除非是由有關當局的人提出之申請〉。

4. 程序

    審查

審查申請涉及英國知識產權局(UK IPO)考慮該申請是否違反上述任何理由〈除惡意例外〉。

    英國知識產權局不會基於相對理由拒絕申請〈即早期衝突標誌的存在〉。這些只可以在異議程序時提出。然而,英國知識產權局將仍檢索潛在的較早衝突標誌。它會讓申請人知道檢索的結果,且申請人必須決定是否該繼續此申請。若申請人繼續進行,英國知識產權局會在公開此新申請時,通知檢索中找到的任何較早英國國家商標的所有人。

    異議

可以根據上述列出的相對理由或相對理由提出異議。

    異議人必須在公開日起兩個月內異議該申請。若異議人在這兩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威脅異議通知,則將被准予一個月的自動延期。威脅異議通知是一個簡單的形式,它可透過英國知識產權局的網站所提交。(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