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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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
洪梓薰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系學士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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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來源的混淆可能性是商標侵權的一種基礎,但如前所述,法律已經擴大到包括其他種類,例如盜用和淡化。或可爭辯地,非猶太人通過利用基金會的善意來進行銷售。搖滾名人堂會如此的酷並非僥倖,而是因為基金會進行了謹慎的投資。依據現行商標法,當其他人根據其形象而進行銷售時,基金會值得補償。本此原因,第六巡迴法院主張,非猶太人的海報並沒有好好地使用建築設計作為商標可能是不正確的。 結論 那些描繪可識別建築物的商業用照片、繪畫和電影侵犯該建築物的商標權嗎?第六巡迴法院認定其答案為非,但法院沒有就其立場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該理由缺乏分析嚴格性,而常混淆:實際結構是否可能充作商標目的,及該建築物的形象是否可能有權獲得商標權保護。第六巡迴法院可以在其方法中更有條理,即藉首先解決搖滾名人堂的設計是否作為在結構內所提供服務之服務標記。在這樣情況下,如果它存疑實際結構是否或在何程度上充作商標功能,即應該避免使用,如「炫」建築設計之術語。而下一步應該確認非猶太人的海報是否侵犯了建築物的商標權。很明顯地,若建築設計沒有商標意義,則海報並不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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