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9)

DEEP & FAR

 

 

部落客、記者、報導及特權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III. 記者的定義:非:誰“或”如何“,而是”什麼?“

    新聞工作是一種活動而不是一種身份的概念,無法帶領所有評論家作出部落客應被包括在新聞保護法中的結論。相反地,它質疑新聞保護法的智慧。也許這種觀點的最著名支持者是法學教授Glenn Reynolds,最有影響力的部落客之。他認為:

    通常情況下,人們需要藉由提供資訊來回應傳喚...

    然而,記者聲稱一個特殊的身份:他們認為以識別其來源的方式來符合傳喚在未來可能會使人不太可能對他們傾吐。這種說法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憲法並不要求它。第二是我們現在都是記者。

    憲法僅保護言論和出版自由而不保護保守秘密的自由,這正是記者在尋求不公開的特權時所要求的…

    另一個記者保護法的問題是新聞工作不是一種職業;它是一種活動,一種現在許多人從事的活動。隨著部落客、播客(podcast)YouTube視訊及諸如此類的增長,任何人都可以成為記者。但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聲稱新聞特權而不透露來源,法院的工作將更艱困。

    在另一方面,將特權限制在“專業”記者的努力,迅速地轉變成一種新聞公會或證照制度諷刺的是,這是第一修正案明確禁止的。

    Reynolds的這一觀點並不孤單;甚至一些記者同意了。一個社論版編輯在2005年回信寫道,自由且獨立的新聞,其應該是 政府的看門狗,實際上由該政府發給執照是矛盾的......第一修正案並非為了少數精英的利益而起草;它意在保護所有美國人以穩健、脾氣古怪的意見交流來表達自己的權利。如果你還沒有注意到,“新聞”迅速成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