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9)

DEEP & FAR

 

 

日本IP新訊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2.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截至2013年度末,在日本平均的FA期間(提出實審請求至發出第一次官方通知的期間)11個月。然而,在各種PPH計畫下,從提出PPH請求至例如基於美國申請案而開始申請案的審查所花的平均時間為2個月。

相較於一般審查下申請案從開始審查至最終決定(換言之,直到發出核准決定或核駁決定)的平均時間為10.2個月,在各種PPH計畫下,基於美國申請案,針對申請案從開始審查至最終決定的平均時間為4.5個月。

20141月起,JPO同意與16個國家的專利局/地區參與全球PPH計劃。全球PPH計劃是一個多國架構,其中可用的PPH計劃有限,但這些PPH計劃全都可以在所有參與的專利局使用,而無論個別專利局提供的是哪PPH計畫。

(來源:日本專利局年報2014)

3. 檢視受雇人員的發明制度

日本政府決定修訂專利法,使得針對由受雇人員創造的發明所取得的專利權利屬於雇主,而非目前制度下的發明人。政府的原來政策是該權利僅可在已建立了充分的薪酬制度的情況下才例外屬於雇主。政府改變其政策並移除這個情況。這種改變反映了企業對原政策的強烈反對。

然而,新政策被批評為降低員工的工作條件並遏阻員工發展新發明。政府已在2015年的日常會議上提交修改專利法案的法案。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