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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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三九)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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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不完整(Incomplete) 關於完整性,專利商標局闡明,MPEP 706.03(f): 如果省略了必要的元件、步驟或必要的元件的結構性協作關係,一請求項可以不完整被核駁,該省略相當於元件、步驟或必要結構關係間的隔閡。對於請求項中非必要於新穎性或可操作性之事物的定義相較於必要於新穎性或可操作性之事物而言,允許有較大的自由度。 對於此命題沒有案例被引用,如果有的話,近年也一直很少。可假定地,如果一請求項被如此核駁,放入更多的元件會比爭執核駁來的容易許多。此外,如果審查員要求額外的元件,那麼他較不可能以舊組合核駁該請求項(參見第63節)。如果被適用,此完整性理論會設定某種限制在第59節討論的次組合物或不完整請求項上,例如"在一A、一B、及一C中"。 有鑑於此規定,以及第28-30節討論的一般性理由,除非高度例外的情況出現,建議所有請求項定義完整、可操作組合物。 Ex
parte Schaefer案在第23節中被引用來傳達從一請求項中省略元件使它廣泛但不會模糊、不明確或錯誤表述。雖然用語"不完整"並未被真正使用,它清楚地如此隱含。 摘要: 在可行的範圍內,主張完整元件組合物。但是根據上面及第59節中所引用的案例主張一個新穎的次組合物完全是適當且被建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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