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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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列印:著作權法綜述(之六) |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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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該設計在審美觀點上是令人愉悅的,但法院認為它是工業設計過程的產品而不可受著作權保護的。法院做出結論:即使是執行良好的工業設計,仍然是工業設計,且因此超出著作權的範圍。法院試圖拼湊出用於確認概念上可區分性的試驗: 如果設計要素反映美學及功能性考量的組合,則一件物品的藝術性方面無法說是可從實用要素概念上區分出來。相反地,設計要素可被確認是反映設計者的藝術判斷而其行使係獨立於功能性影響時,則存在著概念上可區分性。 這是什麼意思呢?僅是一件實用性物品的創意設計者是不夠的。如果讀者主要關心物品的功能性,則它將被視為一件實用性物品。然而,如果有大量被設計出來的要素係無關於功能性,則它們可能獨立地可受著作權保護。雖然並非每個巡迴法院採行此試驗,但至少它提供某些關於如何思考可區分性難以理解的概念的指南。 可區分性規則:察看是否有被設計出來的創造性要素係無關於功能性要求。 4.美容學校假人頭 最後一個案例涉及銷售到美容學校且被用於教導頭髮造型的人體模型頭(Pivot Point Int’l, Inc. v. Charlene Prods., 372 F.3d 913 (7th Cir. 2004))。假人頭被設計作為法院所描述的「高度時尚伸展台模特兒的『面帶飢色(hungry look)』」的模仿。假人頭以不同名字以及不同髮型與皮膚顏色的組合來銷售。法院假定它是實用性物品,因為它是一個教學輔助器具。真正的問題是:是否假人頭的局部可受著作權保護。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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