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9)

DEEP & FAR

 

 

 
專利改革的雙面
新創事業能夠不用削弱其專利組合
而受到保護嗎?()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機密性也可能被使用以避免登意願廣告以取得授權,這可能吸引專利主張實體的注意。專利經常在機密的條件下被授權,且所述機密性可能延伸到所述授權本身的存在。

所述創新法案的條款要求有權再授權或實施系爭專利之任何實體的揭露,且這將包含特定類型的授權人。因此,所述創新法案將做出送達符合法律上與這樣被授權人違約的控訴。即使這樣的機密授權被草擬以允許沒有違約的情節,授權的機密性將消失在第控訴的送達上。因此,希望授權其專利的新創事業將受限於控訴僅僅那些願意沒有任何機密性或不觸發揭露的條件下取得授權的被授權人。

其他更具侵略性的提案將要求不管訴訟而提交相似的利益揭露至美國專利商標局、或包含更通用類型利益的更廣泛揭露。除了惡化上面敘述的問題之外,這些提案又可能具有鼓勵侵權人們提起訴訟、或採取確認訴訟對付新創事業以單純避免吸引流氓(即使其中他們可能在其他方面已經願意對於有效專利取得合理授權)。

服務費轉嫁

專利改革的另一受歡迎題目「服務費轉嫁」將為專利訴訟建立「敗訴者付款」制度。

雖然有例外,傳統上,美國法律已經偏好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各當事人擔負他們自己的費用及成本。在所述創新法案中所安排的設計將預定由敗訴當事人做服務費及成本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