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9)

DEEP & FAR

 

 

單一專利及統一專利法院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在包含英國、德國及法國之13個會員國已批准UPC協定之後的四個月,該協定將開始生效。從那一刻起,新單一專利制度將成真。理論上,當時曾期盼可能會提早到20141月,但因過去太多失敗經驗,少數人曾預計開始日為2014年末。然事實發展顯示,又再一次失敗了。

 

單一專利之概括說明

單一專利將是具有單一效力之歐洲專利。它將是在批准UPC協定之所有國家(參加會員國)中給予相同保護及具有相同效力的單一權利。就所有參加會員國而言,追訴時效、轉讓、撤回或權利失效只能同時發生。

新的法院,統一專利法院(UPC),在與單一專利有關的爭論方面將具有唯一的審判權。這表示任何關於侵害、有效性或賠償金之爭論,將被提交至UPC面前。UPC對於例如有效性之判決,對所有參加會員國而言,具有直接效力。相同原則適用於UPC對於侵害之判決上: 禁止令或非侵害宣告在所有參加會員國中具有效力。

對單一專利而言,將必須支付單一續延年費,應支付給歐洲專利局(EPO)續延年費之確切金額還不知道,但預期單一專利之續延年費將比得上四到六個內國專利之續延年費。在整個專利保護期間,續延年費將會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