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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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USC§101下專利適格性的持續演進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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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解決此緊張狀況將顯著塑型出Myriad與Mayo如何影響專利適格性。如在口頭辯論期間所指出,但法院可能以缺乏某些禁制令所要求的其他基本釋明(例如,地方法院所裁定的暗示利於被告的困難平衡)為理由以確認初步禁令的駁回而未解決專利適格性。抑或,法院可能以被告已經提出足夠顯著的適格性問題,此時無需進一步對專利適格性議題進行裁決為理由來確認。在任何情況下,無論目前上訴的最後處分是什麼,如果不是最高法院,這還可能是聯邦巡迴法院對此專利家族請求項的專利適格性再次進行裁定。 IV. Mayo/Myriad認定與電腦實施發明專利適格性的相互關係 當PTO及地方法院就與自然法則及自然現象有關的最高法院專利適格性裁決角力時,法院繼續處理專利適格性。2014年6月19日,最高法院正式宣布其對Alice的判決,其中法院解決了不同專利適格性除外:針對抽象概念者。 然而,法院依賴於其在Mayo中已載明的適格性分析,載述了相同測試可適用於任何第101條分析: 首先,我們確定系爭請求項是否是針對那些專利不適格概念其中一者[自然現象、自然法則、或抽象概念]。 如果是,我們接著問,在我們面前還有什麼存在於請求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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