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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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字角色之保護— 從著作權法與競爭法出發 參、賦予角色獨立著作權保護之妥當性 (一)可著作性之判斷標準欠缺明確性 1.清晰描繪標準 |
張鈞閔
律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學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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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角色即故事標準(story being told test)
欠缺明確性亦是角色即故事標準(story being told test)所招致之批評,此標準雖晚於清晰描繪標準(distinctly delineated standard)提出,惟並未改善先前標準之弊病,於是地方法院發展出三項輔助判斷標準--首先,若著作之標題直接以角色命名,則該角色很可能滿足此標準,例如:E.T.,法院即認為E.T.即是整個故事的中心,構成了整個故事,因此有學者諷刺道:如果小說Maltese
Falcon將書名改成與角色Detective Sam Spade同名,應該就能通過檢驗標準,而得到著作權保護。其次,當作品的故事線(story line)相對簡單,且是聚焦在角色的發展上,則較可能通過此標準,例如:007系列電影之成功在於角色James Bond的能力,而電影之情節並非重點。最後,當同一個角色可被多個演員飾演,例如:人們觀賞電影不是為了演員而是為了看James Bond這個角色,因為James Bond非常獨特,即便演員更替,亦不會影響該角色之特殊形象及對電影之持續性的影響力,就此部分法院認為James Bond足以通過可著作性之檢驗[1]。
(待續)
[1] Mark Bartholomew, Protecting the Performers: Setting a New Standard for Character Copyrightability, Santa Clara Law Review, Vol. 41, No. 2, p. 34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