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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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的新智財法規 |
吳惇琪 會計助理 .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 .美國中央密蘇里州立大學企管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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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長期以來,科威特一直面對版權遊說需求,去採取有效的步驟,以保護原創原思和執行取締盜版的嚴格法規。在2014年4月,美國貿易代表會製作一份年度報告,且列出需加強監視國家表,是需加強監視國家表其中之一國。在同年的下一季,科威特遵守伯恩公約以保護藝術和文學作品,遵守巴黎公約以保護工業財產。
科威特從1962年脫離大英國協獨立建國以來,一直有修法來保護智財。然而一直因沒有足夠保護配套措施,受到不斷的批評。科威特身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個會員國,本質上會員國必須間遵守貿易相關智財協定。
新法重點
在2016年6月份,科威特國民大會已無異議地通過有關版權和相關法的法規草案,而且之後此些法規為立法單位採用。此法包含45條則,且被分為三章。
第一條闡明”著作”和”相關法”的定義`。”著作”被定義為創新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或具重點目的一種表達方式。”相關法” 被定義為任何衍生自創作者的版權的法規或任何類似法規(藝術家公開表演權,錄音製作權及大眾傳播機關權)。
新法的第二條自然人及法人皆在版權和相關法範圍內。此法特定地保護所有國人、永久居留於科威特的外國人及來自伯尼宣言會員國與世界貿易組織與其他的外國人的藝術和文學作品)。
新法的第四條表列出保護法不適用的數個案例。
第六條保證作者與繼承者將對其書寫的書與著作,有永久、不可被剝奪、不失效的權利。根據新法所給予的權利不可被失效與廢止。
第八條賦予科威特國家文化藝術文學局權利,在作者死亡但未有遺囑、未指定繼承人與不知名作者的創作時,去執行第六條給予作者的保護法。
第三十七條提供海關擁有權力,在保護法被違反時,可下令請物品進口國的海關進行非海關性申報。第三十八條指導國家圖書館對寄存的著作、聲音錄音、廣播節目表演強制性建立登記,與提供相關登記的依據法規與預約辦理步驟與規則。
第三十九條給予請求圖書館或其他官局登記寄存作品被拒絕時的當事人一個申訴的權利。
第四十條給予公立起訴單位的權力,以調查起訴與調查此法揭露的相關罪行。相關起訴必須送達高等法院的管理犯罪部門的犯罪審判程序,檢閱智財犯罪事項, 且允許對於判決申請申訴。此條進一步再名公立起訴單位將是唯一的權力單位。
損害賠償細則
任何觸犯道德或財務上的版權法者,將可被處以監禁六個月到兩年期間,或得以最少科威特幣500元最高科威特幣50,000元易科罰金或兩者合併處罰。這法規也將適用於任何散布其圖謀侵害受法律保護版權的設備者,將被處以科威特幣100,000元罰金。
結語
科威特了解保護智財的重要性,且也同意保護智財的重要性與保護人權一樣重要。從最近立的法,政府已給予清楚的明示將不會容忍任何侵權行為,侵權者將被處以很重的罰金,也要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