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8)

DEEP & FAR

 

 

                英國商標簡論 
作者:Guy Heath and David Parrish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Ÿ   虛偽陳述索賠人必須釋明該被告做出一個虛偽的陳述,造成或可能造成大眾相信由被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就是請求人的商品或服務,或還有其他與索賠人相關聯的形式。沒有必要去證明此虛偽陳述是欺詐的。

Ÿ   損害最常見的一種損害即是直接銷售損失,但請求人得憑藉其他形式之損害。例如,即使雙方並無競爭中,索賠人仍可通過在被告聲名狼藉的事業中與被告有關聯受到損害。授權機會或授權收入的損失也可能當請求人已執行授權計畫時,作為相關損害之源頭。

 

仿襲是完全獨立的訴訟理由,但通常在事實允許下,與註冊商標侵權索賠同時進

行。由於舉證責任〈特別是在證明商譽的存在時〉,確立仿襲是相對昂貴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在仿襲的索賠將是索賠人可用的較好〈並可能唯一的〉訴訟理由。

    3. 註冊商標

任何人都可申請英國商標註冊。不需要委任書或其他繁文縟節。然而,申請人必須提供在英國、另一歐洲經濟區域的國家或是海峽群島的服務地址。

    該法追隨商標指令的措辭。因此,任何能夠以圖形方式表示的及與其他事業區別之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可以在英國註冊成商標。這包括由文字〈包括個人名字〉、設計、字母、數字或商品的形狀或包裝組成之標誌。

    該法第3條列出以下拒絕登記之絕對理由:

Ÿ   無法用圖形表示之標誌或不能區別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

Ÿ   商標缺乏任何顯著特色;

Ÿ   商標僅由描述性的標誌或標記組成;

Ÿ   商標是通用的〈即是由在貿易中已變成習慣的標誌或標記所組成〉;(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