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8)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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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一造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C.商標評審和上訴委員會 7. 地理上欺罔虛偽性 a. 商標被認為是地理上欺罔虛偽性 關於Spirits國際公司 |
也許吾人可以調和關於托馬斯 (Thomas)和Palm Bay Imports案,即藉由詢問「一般美國購買者」來測試確定是否適用外國同等原則,是否能分別於以「相關公眾」測試來確定是否商標主要是地理欺罔性錯誤描述。例如,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一般美國購買者」可能是熟悉俄語的人(就適用國外等同原則而言),然這可能是真實的,即購買伏特加酒的「相關公眾」可能僅包含非常少數熟悉俄語的消費者,並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像申請人所進行之調查,可能是相關公眾不太可能相信商品來源於商標中指名地方的證明。
委員會得出結論,在這種情況下係正當適用國外等同原則:相關消費者即會將商標翻譯成俄語,且申請人的MOSKOVSKAYA商標的主要含義係地理性的。因此,委員會確認審查委員基於商標主要是地理欺罔性錯誤描述的決定而拒絕註冊。
Habanos S.A.公司與Guantanamera Cigars公司案
委員會對使用於煙草,即雪茄的GUANTANAMERA商標維持異議,理由是其主要係具有地理欺罔性錯誤描述。對於商標主要是地理欺罔性錯誤描述者,其主要意義必須是一般已知的地理位置;消費公眾必須很可能相信:當商品實際上並不來自那裡,商標所標識的地點表示商品的來源;而且不實陳述必須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決定的重要因素。異議人證明,GUANTANAMO是古巴東部的一個城市的名稱以及該城市所在省份的名稱,而GUANTANAMERA是從西班牙語翻譯而來係指「female
person from Guantanamo」(來自Guantanamo女性)。委員會認為Guantanamo是相關公眾知道位於古巴的一地理位置。申請人關於GUANTANAMERA一語的口語含義的證據被考慮,但被委員會拒絕,因為缺乏申請人的商品被說西班牙語的消費者(而不是古巴裔美國人)理解該口語含義之證明。----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