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8)

DEEP & FAR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

洪梓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系學士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雖然藝術家得相信該圖片主要係美學,這無疑是上訴之主要部分係其所陳述。

當包含商標之照片決定為何消費者被驅使而購買它們就成了中心的疑問。這張照片到底在意味著甚麼?它只不過是張漂亮的照片嗎?若是如此,那麼攝影師便無法從商標權人那兒取得出任何價值。也許該商標是更大景色之一部分。舉例而言,行事曆裡包含貝比魯斯的照片和其他並不代表偉大的球員貝比魯斯,而是更大的主題,像是棒球以及偉大的球員。這基金會主張:在克里夫蘭包含有搖滾名人堂之建築天際線上表現是無問題的。這是有意義的,因為消費者可能會購買這個作品並非因為搖滾名人堂之紀念戳記,而是由於照片本身所呈現的克里夫蘭。因此,吾人需要詢問是否無論非猶太人的照片呈現出某種搖滾名人堂以外的照片。如果消費者僅僅購買這個只是,是因為它非常漂亮或是因為它呈現出克里夫蘭,則該銷售並非基於基金會所發展出之商譽。另一方面,如果顧客購買明信片,主要是因為它描繪出搖滾名人堂,則非猶太人的利益是來自於建築設計所傳達理念之紀念戳記。

第六巡迴法院的重點擺在當它僅僅懷疑照片中之設計是否僅呈現來源上是太過狹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