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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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智慧財產權法保護原住民文化財產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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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和異議作為保護原住民文字和符號的手段各有其缺點。註冊是特別疑難的,因為在商業用途用於商標的註冊是絕對要求。在原住民社區可能尋求保護的該文字或符號並不大在商業中使用。事實上,商業用途可能對社區成員和領導地位是詛咒。異議商標註冊必須基於一個法定成立理由,例如所提出的標誌會造成與其它商標混淆;不是顯著的、欺騙或欺詐,或者不在商業使用;或其他特定的原因。因此,這一個註冊人在使用本土的文字或符號作為一個標誌之單純事實本身,不是充分的異議理由。一個部落尋求異議註冊必須能夠建立法定理由之一來拒絕申請,這也許不總是可能的。
儘管存在這些障礙,至少有兩個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已經用商標法來挑戰他們的標記之未經授權的使用,而透過註冊和異議兩途。納瓦霍部落,在幾十年前,積極主動註冊有關它名字的數個商標且目前正在訴訟以強制執行與那些商標關聯的權利。新墨西哥的普韋布洛齊亞已經藉由對納入該符號的商標的註冊提出異議,來尋求以防止其未經註冊部分符號的非法使用途。這兩種情況良好說明了使用商標法來保護未經授權的商業開發的原住民文字,短語和符號的正反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