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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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riad 回來了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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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Myriad以多達10個專利對抗Ambry與Gene by Gene,然沒有任一受到最高法院在六月裁決的制約。 說什麼? 在BRCA1及BRCA2基因的位置與序列被發現後,Myriad申請一個分離該基因以及對於乳癌及卵巢癌風險檢測之發明。其申請,並被核准為多個專利來保護該發明。 一旦原訴案件進入法庭並在法院進行審理,請願人獲得簡易判決。這三個專利因為他們涵蓋自然產物而無效,但是這使得專利持有人像是Myriad困惑,因其主張從基因組中分離一片段DNA的簡單動作已是足夠的修飾以滿足一專利申請範圍。 Myriad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訴訟,並辯稱雖一自然產生的DNA片段是一自然產物而因為其僅僅被分離而非為專利適格的,然互補DNA (cDNA)因其並非自然產生而為專利適格的。 但是根據最高法院2013年6月的判決:「Myriad發現一個重要且有用的基因,但開創性的、創新的、甚至輝煌的發現本身不能滿足§101的問題。」 最高法院多數強調,其對案件的審理不是關於政策考慮,而是「僅僅是對分離的BRCA DNA的申請專利範圍、對比DNA序列的方法以及用於篩選潛在癌症治療的方法,根據各種法院(包括Mayo在內)之判決是否滿足專利適格主體的門檻測試」。 案例 在Mayo v Prometheus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申請專利範圍針對將一藥物給予一患者的方法、測量該藥物的代謝物,以及在心中以一已知的效用門檻作為決定增加或減少該藥物的劑量,並非專利適格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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